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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请示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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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1999)13号
【发布日期】 1999-01-26
【实施日期】 1999-0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规范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有关审判工作的范围和程序,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地审判案件,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于审判案件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二、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必须是:

1.适用法律存在疑难问题的重大案件;

2.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涉外、涉港澳、涉台和涉侨案件。

报送请示案件的事实、证据问题由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负责。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报送请示。

三、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问题,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案件请示一式十五份;法律问题请示一式十份),逐级报送。报告中应当写明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及理由。有分歧意见的,要写明倾向性意见。

四、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请示问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有关请示工作的文件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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