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庭[1998]津高法行字第4号《关于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有关规定如何适用的请示》收悉。我院曾就此问题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以法函[1998]117号文函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将该复函转去,请参照办理。
199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