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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一致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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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行(1999)4号
【发布日期】 1999-08-16
【实施日期】 1999-08-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上海市公证条例》是地方性法规。两者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选择适用前者。另外,有关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有利于保证公证结论的客观性和公证性,也符合解决财产纠纷的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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