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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等级变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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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1999)234号
【发布日期】 1999-12-08
【实施日期】 1999-1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做好法官等级变动管理工作,规范法官等级变动的报批程序,现就法官等级变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官等级变动是指法官在首次评定法官等级后,按照规定晋升、降低或者取消法官等级。法官等级变动的审批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晋升法官等级的审批工作,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各地应分别于每年11月底前,将截止至10月底的拟晋升法官等级人员的有关材料上报批准机关。晋升二级高级法官以上等级的审批工作,可以随时办理。

降低和取消法官等级的审批工作,可以随时办理。

三、法官等级变动,呈报单位应向批准机关报送晋升、降低、取消法官等级的请示(一式二份,格式附后)、法官等级变动审批表(一式五份,表式及填表说明附后)、任免机关任职(免职)通知,因违法违纪降低或取消法官等级的,还应报送有关部门审查结论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审批工作后一个月内,将由本院批准变动的人员填写《法官等级变动备案名册》(一式二份,表式附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件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等同志晋升法官等级的请示


×法[ ]×号 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建议晋升:以下×名同志为一级高级法官: ××× ××× ××× 以下×名同志为二级高级法官: ××× ××× ××× 请审批。

××高级人民法院(院印)

年 月 日


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等同志晋升法官等级的通知


××法[19 ]×××号 签发

××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经研究并报肖扬院长批准:

以下×名同志晋升为一级高级法官:

××× ××× ×××

以下×名同志晋升为二级高级法官:

××× ××× ×××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附件三:法官等级变动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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