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法官等级变动管理工作,规范法官等级变动的报批程序,现就法官等级变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官等级变动是指法官在首次评定法官等级后,按照规定晋升、降低或者取消法官等级。法官等级变动的审批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晋升法官等级的审批工作,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各地应分别于每年11月底前,将截止至10月底的拟晋升法官等级人员的有关材料上报批准机关。晋升二级高级法官以上等级的审批工作,可以随时办理。
降低和取消法官等级的审批工作,可以随时办理。
三、法官等级变动,呈报单位应向批准机关报送晋升、降低、取消法官等级的请示(一式二份,格式附后)、法官等级变动审批表(一式五份,表式及填表说明附后)、任免机关任职(免职)通知,因违法违纪降低或取消法官等级的,还应报送有关部门审查结论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审批工作后一个月内,将由本院批准变动的人员填写《法官等级变动备案名册》(一式二份,表式附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法[ ]×号 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建议晋升:以下×名同志为一级高级法官: ××× ××× ××× 以下×名同志为二级高级法官: ××× ××× ××× 请审批。
××高级人民法院(院印)
年 月 日
××法[19 ]×××号 签发
××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经研究并报肖扬院长批准:
以下×名同志晋升为一级高级法官:
××× ××× ×××
以下×名同志晋升为二级高级法官:
××× ××× ×××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附件三:法官等级变动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