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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钟国光申请赔偿一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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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发文字号】 (1999)赔他字第34号
【发布日期】 1999-12-13
【实施日期】 1999-1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11月22日《关于钟国光申请刑事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钟国光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于1993年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判决予以纠正,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对钟国光财产的扣押行为,也已于1987年12月10日宣布解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应由国家赔偿法规定以前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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