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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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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0)2号
【发布日期】 2000-01-03
【实施日期】 2000-0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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