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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坤、邢静怡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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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1999)赔他字第27号
【发布日期】 2000-03-06
【实施日期】 2000-03-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8月25日(1999)黑法委赔批字第3号《关于张坤、邢静怡申请佳木斯监狱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造成邢坤死亡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佳木斯监狱集训大队教导员乔万仁在带班过程中对邢坤采取的行为,属于职权行为。乔万仁对王小东、曲云鹏殴打邢坤的行为不加制止,且亲自实施殴打行为并指使王小东等人将邢坤吊起来,在邢坤继续遭殴打时采取放任、纵容态度,致使邢坤死亡,这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司法部1995年9月8日《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故同意你院赔偿委员会第一种意见,佳木斯监狱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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