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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活动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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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00)49号
【发布日期】 2000-04-21
【实施日期】 2000-04-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杀害、绑架、拐卖、虐待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有上升趋势。为进一步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犯罪活动,进一步做好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审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关心和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的未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加强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审判工作,是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保证教育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做好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审判工作。

二、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特别是对于那些杀害、故意重伤、抢劫、拐卖、绑架、拐骗、虐待未成年人,奸淫幼女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刑事案件,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于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播淫秽物品,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腐蚀、引诱未成年人的犯罪,也必须依法严惩。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今年上半年在全国开展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适时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以震慑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这类犯罪的蔓延。

三、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项审判活动中,要注意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抚育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指定、变更或者撤销监护人等案件,以及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智力成果权利等民事侵权案件,应当在充分考虑有利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审判。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或者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经审查,确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裁判。审理劳动争议、劳动报酬等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等案件,应当注意维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

四、进一步总结少年法庭审判工作经验,完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少年法庭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寓教于审”,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交通方便的大中城市,继续推行批定管辖的试点工作,也可以进行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尝试,积极探索少年法庭审判工作的新机制,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五、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加强同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的配合,开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因地制宜,以各种方式开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引起全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高度关注,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及抵制不良诱惑的能力。

自本通知发布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迅速做好相关工作部署。受理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应当及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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