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院机构改革方案,部分内设机构作了调整、撤并,调整、撤并后各部门在以本部门名义行文时的代字需重新确定。根据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院各部门发文代字规定如下:
1.办公厅--办
2.政治部--政
3.立案庭--立
4.刑一庭--刑一
5.刑二庭--刑二
6.民一庭--民一
7.民二庭--民二
8.民三庭--民三
9.民四庭--民四
10.行政庭--行
(赔偿办--赔)
11.审监庭--审
12.执行办--执
13.研究室--研
14.监察室--监
15.外事局--外
16.司法行政局--司
17.离退休干部局--离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0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