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重新确定机关内设机构发文代字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法办(2000)280号
【发布日期】 2000-10-09
【实施日期】 2000-10-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本院各单位:

根据我院机构改革方案,部分内设机构作了调整、撤并,调整、撤并后各部门在以本部门名义行文时的代字需重新确定。根据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院各部门发文代字规定如下:

1.办公厅--办

2.政治部--政

3.立案庭--立

4.刑一庭--刑一

5.刑二庭--刑二

6.民一庭--民一

7.民二庭--民二

8.民三庭--民三

9.民四庭--民四

10.行政庭--行

(赔偿办--赔)

11.审监庭--审

12.执行办--执

13.研究室--研

14.监察室--监

15.外事局--外

16.司法行政局--司

17.离退休干部局--离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00年10月9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