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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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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1999)行他字第15号
【发布日期】
2001-02-18
【实施日期】
2001-0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时,应当适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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