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粤高法[2001]32号《关于买卖骨灰存放格位行为是否有效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墓内用于存放死者骨灰的格位,具有特定用途,是国家特别管理的设施。除凭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或者为自用目的购买骨灰存放格位外,其他买卖骨灰存放格位的活动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