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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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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行他字第10号
【发布日期】 2001-12-24
【实施日期】 2001-1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10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符合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应当适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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