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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秦皇岛市利滕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星宇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大成生化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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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1)民他字第28号
【发布日期】 2001-12-29
【实施日期】 2001-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分别报来的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秦皇岛市利滕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利滕公司)诉长春市星宇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星宇公司)、第三人长春大成生化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和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大成公司诉星宇公司合同纠纷两案的管辖权争议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受理的利滕公司诉星宇公司、第三人大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与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受理的大成公司诉星宇公司合同纠纷案,不存在管辖争议。但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的利滕公司诉星宇公司、第三人大成公司合同纠纷案,将该合同的供方星宇公司的违约责任判归该购销合同的上家大成公司承担不当。为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该案,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予以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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