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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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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1)4号
【发布日期】 2002-01-30
【实施日期】 2002-02-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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