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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国法函[2002]145号精神办理有关金融行政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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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函(2002)39号
【发布日期】 2002-05-29
【实施日期】 2002-05-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国法函[2002]14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转去,请参照该复函的精神办理有关金融行政案件。


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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