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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集中开展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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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豫高法(2003)77号
【发布日期】 2003-04-17
【实施日期】 2003-04-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要求,经省院研究决定,从2003年4月至10月,在全省法院集中开展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活动。这一活动的开展,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各级法院要按照省法院的要求,积极行动起来,集中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一大批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一、省法院执行局分批集中对各中院正在执行的案件进行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各中院执行局(庭)对辖区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也要按照省法院的要求分批开展集中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活动。

二、省法院和各中院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的案件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消极执行的案件,社会各界关注和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上级法院督促执行没有效果的案件。

三、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抓住机遇,积极工作,认真作好换院指定执行或者提级执行,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四、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的案件,有关法院要按照省法院规定的时间移送卷宗和执行费用。受指定执行的法院要积极开展工作,克服困难,使案件尽快执结。

五、省法院执行局要加强对全省执行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对本次集中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活动的领导。各中院执行局(庭)要积极组织对本辖区法院案件的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活动,加强本辖区执行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务必使本次集中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活动收到实效。

六、省法院执行局要对全省集中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活动的进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没有按照要求移送执行卷宗和执行费用的法院,对在本次集中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活动中进展迟缓的法院要进行通报批评。

七、全省法院在2003年10月31日之前对集中执行活动进行总结,对本次集中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活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立功奖励。

八、在本次活动中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立功奖励由省法院执行局提出推荐意见,经省院政治部考核,报省院党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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