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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发现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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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3)民他字第19号
【发布日期】 2003-05-30
【实施日期】 2003-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川立函字第50号《关于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发现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本院法(经)复〔1990〕10号《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和法(经)〔1993〕14号《关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就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时能否纠正问题的复函》的精神,上级人民法院在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发现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该错误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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