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3)民二他字第6号
【发布日期】 2003-06-12
【实施日期】 2003-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