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阳春公司与胡成义、胡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2年)粤高法民一复字第34号
【发布日期】 2003-07-11
【实施日期】 2003-07-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阳春支公司与胡成义、胡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来函所指保险业务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关系还是构成劳动关系,目前还未见有相关法律规定可作依据,有关部门的意思也存在分歧,难以认定。在未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可暂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书确认的“代理”关系为据,处理该案。因此,倾向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可依据袁国兰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阳春支公司签订的《个人代理人代理合同书》,认定双方形成代理关系。


上述意见供参考。


此复。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