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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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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  
【发文字号】 综治委(2003)25号
【发布日期】 2003-11-14
【实施日期】 2003-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教委、司法局:

近年来,许多地方从基地政法部门选派干警到中小学校任兼职法制副校长(以下简称兼职法制副校长),参与中小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的建立,对于增强青少年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兼职法院副校长的职责任务和选聘、管理工作,推进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任职条件

兼职法制副校长,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部门中选聘,其基本条件是: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

(二)熟悉法律知识,从事政法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普通中学(含民办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的兼职法制副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兼职法律副校长的选聘

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职业高级中学都应选聘兼职法制副校长。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综治委、办组织政法各部门按照任职条件推荐兼职法制副校长人选,会同教育部门进行审核(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人选会同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人选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聘任。兼职法制副校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续聘任。如兼职法制副校长任期内工作变动或原任人选不适合做此项工作,可进行调整。兼职法制副校长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三、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职责

兼职法制副校长接受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的指导,在中小学校党组织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学校法制教育规划、计划,协助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根据治安形势变化,联系学校实际,结合学生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

(二)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无毒校园等活动。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做好教育、转化工作,要协调学校、家长、社区签订帮教协议,落实帮教措施。

(三)了解掌握学校周边地区治安动向,及时向当地综治办报告,提出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的工作建议,并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四)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五)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的完善。

(六)按照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的工作要求,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四、兼职法制副校长的管理

(一)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综治、教育行政、公安等部门组织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业务培训,帮助、指导他们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培养典型,交流推广经验,适时组织评选表彰先进。

(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作为评估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项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兼职法制副校长的选聘、培养、管理、考核、表彰工作。

(三)政法各部门要支持本单位派出的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督促他们定期到学校开展工作。要根据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反馈的情况,掌握兼职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依据之一。

(四)学校要为兼职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主动介绍学生违法犯罪倾向性的问题及有关问题;涉及到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会议、活动,应事先与兼职法制副校长协商并通知其参加。学校每年要为兼职法制副校长作一次工作鉴定,并建立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档案。

(五)乡镇(街道)综治委、办负责对法制副校长工作的日常指导,有关会议要邀请兼职法制副校长参加,每学年末要听取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述职报告。在定期了解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及其所在学校反映的基础上,加强日常考核,并将有关情况向派出单位反馈。

(六)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及效果要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各级综治委、办要组织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职责,协调配合,强化日常管理,形成整体合力。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0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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