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立民字第118号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津高立他字第012号报告均已收悉。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与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诉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一案,属于因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应当合并审理。
二、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五层瓦楞纸生产线购销合同中,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对预热器、预调器、支架及设备总长提出特殊要求,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赴实地进行测量,绘制了图纸,然后进行加工制作,具备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管辖。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起十五日内督促有关法院撤销生效裁定,通知汉沽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