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0-07-27
【实施日期】 2000-07-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