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九〕四号)
黑龙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高法〔一九九八〕六十七号《关于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应否受理的请示》和豫高法〔一九九八〕一百三十号《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经济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还娑ㄈ嗣窦觳煸嚎梢远匀嗣穹ㄔ阂丫⑸尚ЯΦ呐芯觥⒉枚ㄌ岢隹顾撸挥泄娑ㄈ嗣窦觳煸嚎梢远缘鹘馐樘岢隹顾摺H嗣窦觳煸憾缘鹘馐樘岢隹顾叩模嗣穹ㄔ翰挥枋芾怼?br>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