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0六九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九〕十三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阍骸豆赜诒坏粱盗菊厥潞笳厥氯颂优苡伤械K鸷ε獬ピ鹑蔚那胧尽肥障ぁ>芯浚鸶慈缦拢?br>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