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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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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8-12-29
【实施日期】 1999-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6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法释〔一九九八〕三十一号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0三0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一九九八〕三十四号《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邮电部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印发的邮电部〔一九九八〕一百二十五号《关于调整电信资费滞纳金标准的通知》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用户超过规定期限未付电信费用的,电信企业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每天按用户所欠费用款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因此,凡是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前发生的电话费滞纳金的行为,按照我院法经〔一九九八〕十四号函确定的滞纳金标准执行;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后的电话费滞纳金可参照邮电部〔一九九八〕一百二十五号通知规定的比例确定;滞纳金跨越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的,按新旧标准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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