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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品油进口配额审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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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5-02-11
【实施日期】 1995-0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品油进口配额审批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1995]18号)

      

      省计划厅、商贸厅、经济合作厅,省石油总公司:

       为了便于对我省成品油进口配额审批实行统一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成品油进口配额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国家计委下达我省年度成品油进口配额实行“由省计划厅统一宏观管理,按切块指标分口审批”的原则不变。

       二、切块分口审批的范围和程序为:列入省基本建设年度计划项目、工业、交通运输、农业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省计划厅审批;“三资”企业生产所需进口,由省经济合作厅审批;其他由省商贸厅审批。各分口审批部门应承担所属范围的市场供应和平衡。上述各部门在切块指标的额度内审批的进口配额,统一由省计划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三、省经济合作厅、省商贸厅要定期向省计划厅报送审批企业进口成品油的情况(包括办理进口手续速度及成品油到位和使用情况),以便省计划厅对全省进口成品油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并及时汇总上报国家计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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