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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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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8-05-12
【实施日期】 1998-04-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3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以上“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199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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