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1994〕10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和《交通部关于尽快开展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441号)、公安部公交管〔1994〕9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公安部门负责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公安部门今后不再负责审批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中心。
二、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中心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按平等竞争原则,驾驶员培训行业,实行开放和社会化。公安、交通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中心彻底脱钩,均不得开办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中心,并不得与其有任何经济上的关系。
三、省交通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交通部有关规定,于今年底前对全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中心进行一次全面整顿,以促进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确保培训质量。
省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省物价、财税部门尽快制定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按统一标准收费。
四、交通、公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团结合作,严格执行《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规定》(省政府令第32号)和《海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琼府办〔1993〕3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