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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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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6-02-17
【实施日期】 1996-02-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府[1996]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1988]79号)自1988年发布实施以来,有效地制止了向企业乱摊派等行为,促进了我省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但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海南省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不适应我省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省政府决定自1996年2月17日起废止该实施细则。

       今后,政府部门一律不准向企业(包括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市、县、自治县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性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如属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全额拨款;如属事业单位,可根据“一分服务一分收费”的原则,按服务项目收费(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核准),并实行同级财政差额补贴。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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