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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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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09-22
【实施日期】 1997-08-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

       (1997年9月22日 法发[199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此前发生的适用类推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7年10月1日以后,各级人民法院一律不再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向我院报送类推案件。

        二、1997年9月30日以前已经报送但在10月1日前尚未核准的,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三条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于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一律不得定罪判刑 ;对于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修订后的刑法也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如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适用修订后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1997年10月1日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发生的1997年9月30日以前,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的案件,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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