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光盘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03-28
【实施日期】 1997-03-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光盘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发〔19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1996年以来,公安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中,陆续侦破了一批非法生产光盘案件,查获一批光盘生产线设备。鉴于光盘生产线设备价格昂贵,长期封存容易造成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现就办案中处理光盘生产线设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对查获的非法生产光盘案件,经侦查初步认定构成犯罪的,应当对查获的光盘生产线设备作为犯罪工具依法追缴。追缴后,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做好物证的保全、固定工作,再变卖给有关部门指定的单位,变卖的价款及其孳息可暂存入银行。制作的原物照片、录像、物品清单、处理凭证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作为证据随案移送。

        二、对查获的非法生产光盘案件,经侦查认定构不成犯罪的,其光盘生产线设备应当移交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未抓获,案情尚未全部查清的案件,其随案查获的光盘生产线设备,由公安机关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做好证据保全、固定及设备的变卖工作。待案件查清后,对构成犯罪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办理;对构不成犯罪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

        四、变卖、罚没光盘生产线设备的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