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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张自修诉横峰县老干部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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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6-10-25
【实施日期】 1996-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张自修诉横峰县老干部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

       (1995年10月25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民请字[1996]01号《关于张自修诉横峰县老干部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被告横峰县老干部局在收集原告张自修所获得的奖章及证书等纪念物后,因遗失不能归还,起诉到人民法院,不应定为荣誉权纠纷,也构不成对原告荣誉权的侵害,但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予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可结合纪念物的价值(包括收藏价值)、质地及纪念物遗失后对原告精神方面造成的损害等各种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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