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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性质及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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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6-06-19
【实施日期】 1996-06-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性质及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1996年6月19日 法函[1996]103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豫法经报字第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郑州铁路局因铁路用地侵权纠纷对郑州市车辆修配厂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我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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