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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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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8-10-10
【实施日期】 1988-10-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海南省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1988年10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鼓励工业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努力生产优质名牌产品,扩大工业产品出口,尽快赶超国际水平,适应特区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海南省优质产品奖,对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优质产品颁发省优质产品奖证书和标有“优”字标志的奖牌。

       此外,可以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设立“优质工程奖”、“质量管理奖”等奖项。

       第三条 海南省经济监督厅代表省政府负责海南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的组织及领导工作。

       审定委员会由省经济监督厅、省贸易工业厅以及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

       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对省优质产品进行初选初评,然后提交审定委员会审批。

       办公室设于省经济监督厅。进行评选期间,办公室可聘请该行业专家组成评选小组进行评议。

       第四条 海南省优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的结构、性能先进,在国内外市场上有较高声誉;

       (二)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标准)、地方标准(省标准)组织生产;

       (三)产品质量经测试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标准)、地方标准(省标准)水平;

       (四)产品已鉴定定型并已实现批量生产,在能源、原材料消耗、“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下同)处理和经济效益方面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五)企业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计量工作已获三级以上合格证书或者计量工作验收考核合格证;

       (六)出口产品有较高的创汇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可优先选评省优质产品:

       (一)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物美价廉的产品;

       (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产品;

       (三)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展览获得好名次的产品;

       (四)取得省质量认证的产品。

       第六条 下列产品不得参加优质产品评选:

       (一)农副产品;

       (二)没有进行加工性生产的工业品;

       (三)基本上属于一次性生产的产品;

       (四)亏损的产品;

       (五)全面质量管理验收不合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者国家、省统检不合格,时间不满一年的产品;

       (七)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范围的,在规定期内尚未领到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七条 企业对参加评选的产品必须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产品质量状况必须有经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二)产品的批量生产能力、能源、原材料消耗、“三废”处理、经济效益和创汇能力,必须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签署的文书;

       (三)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程序,必须有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审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评选海南省优质产品,应当严格遵循标准先进、评价科学、评选公正原则。

       审定委员会对获得省优质产品奖的产品,颁发省优质产品奖证书和标有“优”字标志的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评选的产品发生争议时,审定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

       第十条 省优质产品奖证书和奖牌的有效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期限由审定委员会确定。

       省优质产品奖证书和奖牌的有效期期满后,未经复查确认或者重新评选获奖,不得沿用优质产品奖的称号。

       第十一条 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省优质产品质量状况和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对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优先供应能源,优先安排进口零部件。

       省优质产品价格可高于其余同类产品价格。

       第十三条 产品获各类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当年可按下列规定发放一次性奖金,免交奖金税:

       (一)产品获国家金质奖或金杯奖的,人均八十元;

       (二)产品获国家银质奖或银杯奖的,人均七十元;

       (三)产品获部优质奖的,人均六十元;

       (四)产品获省优质奖的,人均六十元。

       上述奖金由企业在留利中支付。

       第十四条 获得省优质产品奖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经济监督厅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该企业内部通报、限期整顿,并自通报之日起停止该企业使用省优质产品标志一年的处罚:

       (一)经抽查发现产品质量下降的;

       (二)用户反映产品质量不符合获奖标准,经查证属实的;

       (三)出现产品质量事故的。

       第十五条 获得省优质产品奖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经济监督厅应当收回该企业的省优质产品奖证书和标有“优”字标志的奖牌,并通报全省:

       (一)经限期整顿后,产品质量仍达不到获奖标准的;

       (二)在评选省优质产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转让、滥用省优质产品标志的。

       第十六条 对冒用优质产品标志的单位,没收其非法所得,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市场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优质产品的申报程序、评审条件及监督等具体要求由审定委员会和省经济监督厅根据各行业情况分别制订。

       第十八条 除按照本办法规定评选省优质产品外,本省任何单位不得对工业产品授予优质产品称号。

       第十九条 参加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守技术秘密。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评选海南省优质产品所需经费由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拨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监督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1988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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