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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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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6-04-24
【实施日期】 1996-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问题的复函

       (1996年4月24日 法函〔1996〕68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豫法经请字第1号《关于当事人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才能进行再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不必一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方能立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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