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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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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6-03-19
【实施日期】 1996-03-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答复

       (1996年3月19日 法函〔1996〕3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6)13号《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抗诉,第二审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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