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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执行高检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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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5-10-25
【实施日期】 1995-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执行高检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高检办发[199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高检发[1995]15号)下发以后,各地在执行通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由支持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省、区、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支持抗诉或者作出抗诉决定时,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专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199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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