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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印章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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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5-08-09
【实施日期】 1995-08-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印章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明传〔1995〕17号请示收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院印,赔偿委员会不需要刻制专门印章。

       二、赔偿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可以刻制印章,其形状、尺寸同本院内设庭、室印章样式,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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