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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高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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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5-08-01
【实施日期】 199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高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问题的复函

       (1995年8月1日 法函〔1995〕10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请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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