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4-06-27
【实施日期】 1994-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

      

       (1994年6月27日 法函〔1994〕34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晋法行字第1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强行作出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受理。

        此复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