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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经济日报社与段惠民、第三人成都实用信息公司财产侵权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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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4-03-26
【实施日期】 1994-03-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经济日报社与段惠民、第三人成都实用信息公司财产侵权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4年3月26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3]川民终字第2号关于四川经济日报社与段惠民、第三人成都新华实用信息公司财产侵权上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院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实用信息交流网络是四川经济日报社开办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纳税,并向四川经济日报社交纳管理费用的经济实体。其所争执的财产是在发生纠纷之前形成的,因此应由成都新华实用信息公司和四川经济日报社共同合理分割,成都新华实用信息公司应适当多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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