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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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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2-10-04
【实施日期】 1992-10-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

      

      

      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1992〕军法报字第13号《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仍继续由军事法院受理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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