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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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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1-12-20
【实施日期】 1991-1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通知

       (1991年12月20日法(研)发〔1991〕43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配合刑事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今后,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由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及时抄送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如当事人原无工作单位,可抄送其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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