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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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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5-04-03
【实施日期】 1995-04-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

      

       为加强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严格执行纪律,保证秉公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形象,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4月3日作出《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规定内容如下: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亲属的宴请;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亲属的邀请,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二、下级法院到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工作,不准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同行,不准宴请上级法院工作人员,不准邀请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上级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上述宴请和邀请。

       三、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到下级法院工作期间,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下级法院接待上级法院工作人员,不准超过当地规定的接待标准。

       四、法院工作人员到其他单位和部门执行公务时,不准接受宴请;不准接受邀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五、各级法院要把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党员领导干部对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自律检查。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赔、通报批评、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纪律处分。

       七、各级法院要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

       八、本规定所指营业性娱乐场所指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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