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2-07-20
【实施日期】 1992-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

       高检院于1990年4月16日和1991年1月10日分别下发了《关于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讨债的通知》(高检控申发字〔1990〕第2号)和《关于一些检察机关越权办案参与追款讨债的情况通报》(高检发控字〔1991〕1号)。这两个文件均严令禁止检察机关越权办案,参与追款讨债,违法捕人。从这两年的实践看,大多数检察机关能认真贯彻这两个文件的精神,做到令行禁止,使这类违法现象得到有效控制,维护了检察机关的声誉。但是,近来又发现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重犯此类错误。比如,有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追款讨债;有的超越检察机关权限,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甚至强行非法扣押一方当事人或其家属,为另一方逼索款物;有的与被扣押的人单位或家属进行谈判,订立私了“协议”,不交钱就不放人;有的为企业事业单位追回钕詈螅残兴魅 疤岢伞保挥械奈シ窗讣芟椒段Ч娑ǎ苯恿覆榘煺┢⑼痘拱寻讣鹊取7泊酥种治シㄐ形仁艿胤奖;ぶ饕逵跋欤种ち搜现氐牡胤奖;ぶ饕澹址噶朔ㄈ撕凸竦暮戏ㄈㄒ妫苹盗松缁嶂饕宸ㄖ疲鸷α思觳旎氐纳佟6哉饫辔侍猓鞯丶觳旎氐牧斓急匦敫叨戎厥樱扇∮辛Υ胧峋鼋拐饫辔侍獾脑俣确⑸?br>

       高检院再次重申:

       一、进一步加强执法守法的教育,严格执行检察人员的纪律。教育全体检察干警树立严格执法的观念,坚决摒充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文明办案。

       二、各地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把好受案关。检察机关一律不得介入属于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允许超越案件管辖权限去直接受理诈骗、投机倒把等案件。

       三、检察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采用任何形式为经济纠纷当事人追款讨债。更不允许滥用职权,采用限制甚至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扣押一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人质”,为另一方当事人逼索债务,对于有关方面交办的追款案件,应主动向其说明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及案件管辖范围,必要时可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以求得支持。

       四、坚决禁止检察机关以任何“理由”,向发案单位和当事人强行索要办案经费。对追缴的赃款赃物应严格依照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准挪作他用,坚决禁绝采用非法手段搞“提成”,从中牟利。

       五、检察机关派人到外地执行办案任务包括拘捕人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完备的法律手续,并主动与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力求在其协同配合下执行任务;严禁超越案件管辖权,避开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自行抓捕案犯。对外地检察机关到本地依法执行调查取证、拘留、逮捕案犯和追缴赃款赃物任务的,当地检察机关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推拖阻挠。

       各地检察机关要根据上述通知,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这类问题要发现一件纠正一件,并在查明情况后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如再有违反者,要依法从严查处。

       请将本通知立即报告当地党委,并发至区、县级检察院。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