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平度市西阁乳胶制品厂与青岛橡胶联合进出口公司来料加工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的复函
(1992年5月7日法经〔1992〕7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你院鲁法(经)函〔1991〕94号《关于平度市西阁乳胶制品厂与青岛橡胶联合进出口公司的来料加工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本案中的来料加工合同是青岛橡胶制品联合进出口公司(下称进出口公司)经实地考察,决定在西阁村建立乳胶厂后,才由进出口公司与西阁村委会以西阁乳胶厂的名义正式签┑摹T谇┒└煤贤保隹诠久髦鞲笕榻撼写锝ǎ慈〉煤戏ňǎ痪弑讣庸ど芰Γ蚨旁诤贤忻魅饭娑ㄎ鞲蟠逦嵊诤贤┒掣鲈潞罂悸男幸逦瘛?銮遥诤贤男星拔鞲笕榻撼б颜饺〉昧撕戏ňú⒕弑噶寺男泻贤幕灸芰Α8荼景傅氖导是榭觯颐窃蛲饽阍旱那阆蛐砸饧景傅暮贤Φ卑从行Ш贤怼?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