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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律师司《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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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2-03-17
【实施日期】 1992-03-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律师司《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的通知

      

      

       (1992年3月17日 法办<199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司法部律师司给我院研究室《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

      

       附:

      

       司法部律师司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

       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

      

       (1992年2月14日 (92)司律字第002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91)12号函即《关于明确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1988年2月24日,司法部办字第030号文件,即《关于设立“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通知》指出:“经有关部门批准,我部决定在香港设立‘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由中国律师组成,对内、对外以中国律师身份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现在,该公司在深圳设立了办事处,它具有我国境内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该公司成员持有深圳办事处的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时,应准予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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