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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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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1-01-30
【实施日期】 1991-0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1年1月30日 法(研)发[1991]5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随着“扫黄”斗争的深入开展,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打击。但是,非法出版犯罪活动仍然比较严重。突出表现是:已经明令查禁的宣扬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反动内容的出版物,经改头换面,重新出笼;有的已被撤销的出版单位还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个别出版、发行单位,继续违反出版管理规定,出卖书刊号,大量出版、征订、发行有害书刊;有些印刷厂见利忘义,违法承印非法出版物。

       为了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锘疃耐ㄖ罚ú慰幢究保梗福纺甑冢雌诘冢保芬常8猛ㄖ谝惶趺魅饭娑ā耙阅踩”├康模邮路欠ǔ霭嫖锏某霭妗⒂∷ⅰ⒎⑿小⑾刍疃欠ň蛘叻欠ɑ窭氖罱洗螅榻谘现氐模孕谭ǖ谝话僖皇咛跬痘拱炎锫鄞Γ皇罹薮蟮模视眯谭ǖ谝话僖皇颂酰磺榻谔乇鹧现氐模视谩度嗣翊泶蠡岢N裎被峁赜谘铣脱现仄苹稻玫淖锓傅木龆ā返谝惶醯冢ㄒ唬┫畹墓娑ā!钡牵庖恢匾乃痉ń馐桶洳家岳矗行┑胤交姑挥腥险嬷葱小P矶嘁丫钩煞缸锏陌讣挥幸扑退痉ɑ刈肪啃淌略鹑危苑4痰那榭龌挂蜓现兀率挂恍┓缸锓肿用挥惺艿接τ械拇蚧鳎绦邮路欠ǔ霭娣缸锘疃U飧鑫侍獠唤饩觯唤霾焕凇吧ɑ啤倍氛纳钊虢校一嵛<扒耙唤锥巍吧ɑ啤钡某晒踔粱崾怪苹啤⒎坊频淖橇骶硗林乩础?br> 现再次重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务必严格执行高法、高检《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关于从事制作、复制、出版淫秽物品以外的法法出版活动构成投机倒把罪的数额标准,在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之前,仍按高法、高检1985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高法、高检1989年3月15日《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执行。对于非法出版犯罪案件,决不能只由行政部门罚款了事。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均应及时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高法、高检的通知,依照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予以惩处。对于从事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单位,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坚决纠正和防止“有案不查、立案不结、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的现象。要抓紧处理一批大案要案,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扩大宣传,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把“扫黄”斗争进一步引向深入。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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