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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秀萍、李生华诉朱伯华房产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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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3-12-04
【实施日期】 1993-1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秀萍、李生华诉朱伯华房产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年12月4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民申(1992)21号《关于李秀萍、李生华诉朱伯华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1945年吉寿山将自己承典张裕坤(下落不明)的现兰州市城关区山字台北街6号两间东房转典给李有福。1953年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李有福他项权利证明书,确认李有福对该房享有无期限的典权。1974年李有福及其子李生华立据将该房转让给朱伯华。1979年朱伯华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1991年房屋产权换证时,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报无异议后,为朱伯华颁发了该房所有权证。据此,我们认为,1974年李有福及其子李生华所立转让字据可视为典权让与行为,并非该房所有权的转让,即李有福脱离典的关系,由受让人朱伯华承受其承典人的地位。后经登报公告无异议后,朱伯华取得该房所有权证。现李有福的子女李秀萍、李生华对该房主张回赎,不应予以支持,讼争房屋应归朱伯华所有。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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