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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土地)局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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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1999〕39号
【发布日期】 1999-06-22
【实施日期】 1999-06-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9〕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规划(土地)局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外环线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要严格按照天津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要求执行。自外环线道路中心线内侧283米、外侧567米以内的范围为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区域(详见附图)。

        第三条 沿外环线两侧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条 外环线绿化带用地为我市城市控制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第五条 沿外环线内侧进行建设时,50米绿化带(含不少于7米宽的规划路铺路)必须同步实施建设,并不得停放车辆。拟建的规划建筑退让绿线距离应满足有关规定,并不得随意设置与外环线相通出入口。

        第六条 严格限制在外环线两侧建设建设花窖、暖棚、商业网点等设施,如确须建设的,必须满足上述退线要求。禁止利用现有的花窖、暖棚出租和出售,禁止填占水面的行为。以上违章现象一经发现立即拆除或恢复原貌。

        第七条 禁止在外环线两侧堆放、销售建筑材料、工业或生活用煤及乱倒垃圾。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外环线两侧设置的临时施工建筑,须报请所在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规划(土地)局备案后,方可进行建设,待工程完工后应立即拆除,不得延期使用。

        第九条 严格落实外环线两侧分段管理责任制。环城四区和沿线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监察管理工作,做到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市、区、乡(镇)三级巡查网络。每周二、四为市规划(土地)局巡查日,每周一、三、日为环城四区巡查日,沿线各乡(镇)坚持每天有人巡查。每次巡查都要按规定做好巡查记录。环城四区每月将监察管理情况分别向市规划和土地局报告一次,市规划(土地)局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

        第十条 对巡查时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坚决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上一级管理部门,对拒不执行和逾期不改正的,必须强行拆除或迁腾,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对妨碍、阻挠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土地)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土地局<关于加强外环线道路两侧建设管理的规定>》(津政发〔1995〕17号)同时废止。

        附:外环线控制范围道路断面图(略)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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